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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方法详解

来源: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12/28 14:01:36

  许多企业会将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对外投资,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方法为在投资时将对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进行买卖以获取价差收入。下面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就为大家分享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主要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其中,有价证券主要指股票、债券。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二、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三、销售额的确认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以上是为大家分享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方法,想了解更多财务实战经验,请访问天津会计培训班http://2427.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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