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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固定资产如何核算

来源: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1/27 10:19:46

  自建固定资产如何核算,本文要分两个方面讲解,个是回答这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核算固定资产的事,另一个是账务处理,这里不是实操知识,就是一个思路上的点拨,以下为相关的内容。以下是有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重点是要合理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也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根据这两项规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暂估入账的,也要准备好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联的证据,才能记入暂估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个重点是要准确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投入使用,则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不是以竣工决算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为起始时间。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合法地对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对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办理竣工决算时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暂估价值存在差异,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价值调整手续,并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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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单位购入材料时巳有发票,后用这些材料自制设备,完工后结转固定资产,上述材料发票可作为该项自制设备的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以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你单位购进原材料时,相应发票已作为原材料成本的原始凭证入帐,该发票当然不能再重新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原始凭证入帐;对单位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等费用,也即实际的成本,作为其入帐的依据。并按以该成本入帐的数额为基础计提折旧。

  因此,在固定资产系自制的场合,并不必须以发票等作为入帐的凭证。正如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的成本由企业根据其生产活动的实际入帐,并不要求以发票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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